您的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湖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办法

来源:常德市教师进修学校 发布时间:2017-05-2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为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进行的培训。

第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规范操作,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注重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第二章  内容与类别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现代信息技术,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一)非学历教育包括:

新任教师培训:为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教师岗位培训:为教师适应岗位要求而设置的培训。培训时间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的培训。

 (二)学历教育: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贯彻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组织选用和编写适应湖南实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材;建立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评估体系;全面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颁证、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各类培训规划;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普通师范院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

中小学校应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并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培训。

非师范高等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可以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人均基本费用标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用于骨干教师省级培训、培训者培训和教材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地区的教师培训。

中小学生杂费中明确的师资培训费,应全部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

     各中小学校也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本校教师的继续教育。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标准,保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必需的经费。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在一个培训周期内,所有项目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其证书作为教师职务评聘、晋级的必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所在学校应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打印正文】